《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第二十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截至2022年9月7日,有3个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未提交年度报告(详见下表)。山西省气象局将未提交年度报告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作为资质延续和升级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