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气象局、能源局,有关电力企业:

气象工作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能源安全息息相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工作和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能源经济转型发展要求,发挥气象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作用。按照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山西省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和《山西省气象局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推进能源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气发〔2026〕40号),开展新能源领域已投产风电、光伏发电场站气象观测设备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气象监测设施备案统计要求

气象数据关系国家安全。为保障气象数据安全,掌握气象监测设备建设和使用情况,为宏观管理提供依据,《山西省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除气象主管机构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法建成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在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为便于新能源领域气象监测设施备案统计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将按照“属地统计、逐级备案、统一管理”的原则常态化开展备案登记与信息更新工作。相关电力企业新建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在设备投入运行或更新后75天内到所在地县(市、区)气象局备案登记,提交新能源领域气象监测设施登记表(见附件1)。县(市、区)气象局在完成信息采集、核实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并进行审核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统计,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新能源领域气象监测设施备案统计信息应定期向省政府报送,并向能源部门公布。

二、开展已建气象监测设施统计调查

鉴于我省已投产风电、光伏发电场站数量多、分布广,多数配套建有气象监测设施,为全面落实备案统计工作,现由气象、能源部门联合组织对已投产风电、光伏发电场站气象监测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此次调查旨在系统掌握设施建设与运行现状,为后续常态化、规范化的备案统计工作夯实基础,确保备案制度执行到位,不留死角。

本次调查将由各级气象部门和能源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采用省市县三级分工协作的方式开展。

(一)调查方式

1.省级任务分工

省气象局、省能源局联合指导市级气象、能源部门按照省政府令第314号、晋气发〔2026〕40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并将各市上报的调查工作成果梳理形成工作报告,报送省政府。

2.市级任务分工

各市气象局、能源局要负责指导县(市、区)级气象和能源部门开展调查统计工作。市气象局在收到县气象局报回的新能源领域气象监测设施登记表后,应联合能源局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全面,登记内容准确,并以市为单位进行统计汇总(见附件2),于8月10日前报送省级气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县级任务分工

各县(市、区)能源局负责提供所辖县(市、区)范围内已投产风电、光伏发电场站清单,气象局和能源局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到现场开展风电、光伏发电场站气象探测设施现场调查统计工作,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各有关电力企业对气象探测设施进行登记造册(见附件1),于8月5日前将登记表汇总后报市气象局审核。

(二)调查要求

1.根据《气象行业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省政府〔2026〕7次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各级气象部门和能源部门应加强工作联动,强化协作配合,按照“应录尽录”的原则,做好对有关电力企业的沟通和指导,完整准确采集汇总所辖范围内所有风电、光伏发电场站气象监测设备信息。

2.各新能源有关电力企业应依法依规,主动配合做好气象监测设施统计调查工作,提交真实可靠的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完成信息登记,为开展能源气象观测布局设计、做好气象数据安全防护提供基础支撑。

三、后续相关工作要求

1.本次统计调查结束后,相关电力企业新建或更新气象监测设施应按要求做好备案,各级气象、能源部门应做好监督管理,指导相关电力企业规范填报内容、统一统计口径,确保各场站气象监测设施信息及时录入、动态维护、有据可查。

2.气象数据关系国家安全。各有关电力企业应持续做好气象探测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气象部门汇交观测数据,严禁气象数据流向境外。

3.各级气象部门可以利用企业汇交的气象数据为汇交企业开展气象服务,或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公益服务。如用于其他非公益性用途,需事先征得相关企业同意。

 

附件:1.新能源领域气象监测设施登记表.docx

         2.新能源领域气象监测设施统计汇总表(XX市).xlsx



                                   山西省气象局     山西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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