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 2023年5月4日 2023年5月4日 文号:晋气规发〔2023〕2号
效用状态:有效

山西省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晋从业信息报告管理,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制对象]在晋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资质单位,包括山西省气象局颁发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或其在晋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或其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责任]山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在晋从业资质单位信息报告接收、核实及公示、公告等工作。山西省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在晋从业资质单位的监管。

第四条[信息报告义务]在晋从业资质单位,应当主动向山西省气象局报告在晋从业基本信息和在晋开展业务情况。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报告,山西省气象局不接受以分公司名义提交的信息报告。

第五条[信息报告条件]在晋从业资质单位在提交信息报告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二)具有满足在晋从业需要的办公场所,具备独立存放检测设备及技术档案功能。

(三)具有符合检测资质等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人、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等岗位。

质量责任人是指进入现场检测的技术人员之一,须具有中级以上防雷相关职称资格。

(四)具有满足检测业务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五)具有健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以下信息: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开展业务基本信息报告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在晋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四)在晋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身份证、职称证书扫描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号、本人手工签名字迹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从业承诺书(附件2)。

第七条[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和途径]信息报告实行年度报告制。拟在晋开展检测业务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在晋开展业务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山西省气象局进行信息报告。在山西省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信息报告。在一个信息报告期内,在晋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10日内进行信息报告。

第八条[资料核实和对外公布]信息报告核实:

信息报告材料不齐全,山西省气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信息报告补正告知书》(附件3)。

信息报告材料齐全的,山西省气象局在一个月内对信息报告真实性作出核实,包括现场核实和资质注册有关信息核实。

经核实符合在晋从业条件的,在山西省气象局官网向社会公布《在晋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

经现场核实不符合要求的,或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不配合现场核实的,山西省气象局出具《信息报告现场核实信息反馈》(附件4)。

第九条[在晋从业情况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完成的项目检测报告提交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山西省气象局报送上一个半年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晋开展业务情况报告表》(附件5),未开展业务进行零报送。

第十条[标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开展检测业务应当统一使用山西省气象局公布的检测报告标准模板,并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质量考核]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从业,应当自觉接受从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省气象局组织的年度质量考核。

第十二条[约束条款]在晋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单位当年信息报告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该单位不能在晋承揽新的检测业务,本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一)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二) 未按规定提交《在晋开展业务情况报告表》;

(三) 未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及时提交检测报告;

(四)拒不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监管;

(五)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或被行政处罚。

从业活动中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情节的,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和解释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山西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附件:山西省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