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监管,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管理,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规定,现就省外在晋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简称省外检测单位)和检测项目信息报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单位信息报告要求

(一)报告主体

1.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总公司名义报告,同时报送在晋从业所有分支机构相关信息)。

2.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未设立分支机构,跨省在晋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二)单位信息报告所需材料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晋从业信息报告表》(附件1);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复印件,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成立批准文件、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在晋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承诺书》(附件3)

二、检测服务项目信息报告要求

因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在晋开展业务的省外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填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晋开展业务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定期向山西省气象局报送在晋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项目清单。

三、信息报告时间和方式

省外检测单位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应当及时向山西省气象局报告。在晋开展的检测项目清单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当季未开展业务的需进行零报告。

各单位可将报告材料电子版(加盖公章扫描件)报送至sxzcfgc6613@163.com。

咨询电话:0351-4075903   0351-40664943。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在晋从业的省外检测单位要主动进行信息报告,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报告审核后将纳入山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予以公开。

(二)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

(三)要严格按照现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要规范流程,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负责,并将检测报告按相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qgfljg.cn/)。

(四)在检测过程中发生标准适用错误、检测方法不正确、检测结论不全面等问题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通报资质认定单位。

(五)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将在日常检查中对省外检测单位信息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对安全生产、质量考核、业务开展、材料上报等情况实施信用监管。

(六)省外检测单位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报告的,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附件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晋从业信息报告登记表.docx

附件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晋开展业务情况报告表.docx

附件3:承诺书.docx